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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
2022-09-20 09:03  

第一章

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,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,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。学生公寓管理是学校教育、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,要始终坚持“以管理为手段,以服务为宗旨,以育人为目的”的指导思想,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。

第二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,优化育人环境,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,促进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三条 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共同实施,工作中积极引导学生在公寓开展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等活动,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。
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学生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

第五条 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,成员由学生工作处、校团委、保卫处、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干部组成。

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由学生工作处选聘上岗,主要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。

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。

第八条 辅导员(班主任)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,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。

第三章 学生入住管理

第九条 学生入学注册时,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,到指定的公寓寝室和床位住宿,学生公寓每学年统一调整一次,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统一部署实施,各学院指定专人予以协助。

第十条 凡入住本校学生公寓的学生,应遵守公寓管理规定,缴纳公寓费入住,公寓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,学生缴纳公寓费后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安排住宿。

第十一条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,不得拒绝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;严禁将空床位私自转让、租住他人。

第十三条 公寓管理科有权根据学校实际,在公寓基建、维修和其他工作需要时,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,学生应积极配合,服从安排。

第十四条 因转专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公寓的,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学院同意,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审批,公寓管理员执行并办理入住手续。

第十五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,应及时向公寓管理科主动说明,以便公寓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;发现传染性疾病的,公寓管理科有权强制调整。  

第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、休学的学生,因转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、毕业、出国等终止住宿的学生,应在一周内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,并按时离校;未办理退宿手续的,期间仍应缴纳住宿费用;复学者应在复学前一周与公寓管理科联系,以便安排住宿。

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住,特殊情况须本人申请,家长签署意见,并签订安全承诺书。学院同意,学生工作处审批,擅自在校外租住者,责令其限期返校,校外租住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。

第四章 寝室公共财物管理

第十八条 入住学生应及时清点和妥善保管室内公共设施及财物,严禁擅自挪动室内公共设施;不得随意拆卸、改装公用设施、设备或挪作他用;自然损坏的财物及设施要及时报修;人为损坏、丢失的物品和设施照价赔偿,寝室内责任不清的,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;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文明离校,凭离校通知单到公寓管理科办理离校手续,应主动交还钥匙和借用物品,配合工作人员清点设施、验收房间和公共物品。

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

第二十条 入住学生应加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,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管理的能力,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。

第二十一条 在公寓区内严禁以下行为:

(一)擅自挪动、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;

(二)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、易燃易爆,有腐蚀性、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;

(三)饲养各种宠物;

(四)私自存放管制刀具和使用非安全器具;

(五)私接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(电炉、电饭锅、电热杯(棒)、热得快、电热毯、电暖器、电吹风、电熨斗等);

(六)使用明火(如焚烧纸张或杂物,使用蜡烛照明、酒精炉等)以及在公寓内烧煮饭菜;

(七)其他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防盗安全意识,确保公寓财产安全。不宜在公寓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,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,严禁私自调换门锁、外借钥匙,离开公寓或睡觉时要随手锁(关)好门、窗。

第二十三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《学生公寓门卫制度》,携带贵重、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楼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;来访客人在值班室会客;公寓楼未经允许不得进楼送货;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、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;关寝以后无特殊情况严禁出寝。

第二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防火安全意识,发现火警、火灾时,应及时报警,同时报告门卫值班员,并注意保障人身安全,能熟练使用灭火器具的可采取有效措施;发生刑事、治安等案件应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。

第六章 文明住宿管理

第二十五条 在校住宿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入公寓楼,严禁学生将证件转借他人。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,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。

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在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、涂鸦或张贴各种广告、大小字报、画报等行为。

第二十七条 寝室人员要团结友爱,互相帮助,互谅互让,和睦相处。

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,行为举止文明。严禁在公寓内打球、踢球、溜旱冰以及赌博、吸烟、喝酒(留存酒瓶)、大声喧哗、高音播放音响设备、起哄闹事、摔爆响物、向公寓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。

第二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不晚归,不夜出外宿,不留宿他人,不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。

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应爱护公共环境。禁止随地吐痰、泼水,禁止在阳台、走廊内堆放杂物和在楼内停放自行车及其他车辆(物品)。

第三十一条 学生禁止在寝室内打麻将或搞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,禁止观看、传播淫秽书刊、声像制品;禁止在公寓内喝酒、经商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必须尊重服务,服从管理;在校住宿学生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检查工作,在检查工作时,要及时开门,严禁将检查人员拒之门外;严禁在公寓内辱骂、殴打工作人员,扰乱正常秩序;严禁在公寓内打架、斗殴。

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楼道内泼水,有晾晒衣服滴水的,要把水拖干净,否则按个人泼水处理。

第三十四条 讲究社会公德,注意公共卫生,严禁在公共区内的不文明行为。

 

第七章 公寓卫生管理

第三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自觉维护公寓区内的清洁卫生;寝室要建立值日制度,每天应在规定的时间,将寝室垃圾、杂物清扫至室外指定区域,严禁向走廊倾倒垃圾;每周要进行大扫除,保持寝室整洁卫生。

第三十六条 公寓管理科要做好公寓卫生的检查工作;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对本学院学生寝室卫生的检查、评比工作。

第八章 水电、电器使用管理

第三十七条 学校提倡节约水电。入住学生应做到人离灯熄,用完即关,杜绝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,寝室长应及时报修,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。

第三十八条 公寓采用智能定额限荷供电。为确保学生安全,禁止超负荷用电。

第三十九条 不得私自接入网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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